3)第二三九章 萌芽?萌个屁_新顺17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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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了。

  比如现在松江的贸易公司的买卖制度、比如虾夷的买扑承包,就完全套不进去,只能特事特办。

  依《大明律》之条款,“把持行市罪”基本有三种处置方式。

  杖八十。

  这个不给钱贿赂,正规执行的话,必死。

  鞭笞四十。

  这个当时死不了,但基本上也差不多。

  大面积的背部鞭痕,缺乏处理,很快就会葡萄球菌感染,最后“发疽而死”。

  最后就是“如盗窃论”。

  至于之后断案怎么断,也就很清楚了。

  如盗窃罪的前提,是在贸易交易中用非法手段拿到了利益、并且拿到手里了、退赃也不管用,一律按照盗窃罪处理。

  那么,如果日后织工在齐行叫歇,并且取得了胜利,争取了涨工资等利益,全都按照“把持行市”律之“如盗窃论”的盗窃罪处理。

  依《大顺律》之规定,盗窃未遂者,鞭笞四十。

  但如果已经罢工成功,增加了工资,那就不算盗窃未遂。

  钱都拿到手了,工资都涨了,肯定是已遂啊。

  而同时,古代中国的律法对盗窃罪罪额的规定,是比如十个人合伙,偷了100钱,每个人不是按平均10钱的罪去定罪,而是按照每人都偷了100钱的罪去定罪。

  所以,一旦叫歇成功,每个人涨了一钱银子,那么全行业1000人,就算100两的大盗窃罪。

  “依罪,盗银百两,流三千里戍边、免刺字、杖四十”。

  基本上,这件事勒石之后,齐行叫歇的成本就大规模增加了。谁也不想最后流刑三千里。

  这件事既算是所谓萌芽的一个证据,也算是朝廷根本不懂啥叫新时代的一个证据,甚至都没有专门立法。

  旧的《大顺律》修修补补继续用,而修修补补的《大顺律》里关于“把持行市”的律法,抄的是《大明律》。

  《大明律》中,关于把持行市的法律,抄的是《唐律疏议》。

  基本上算是千年前的棍子打现在的人,一杆子抡到西域还是万里佛国的时候了。

  如今史世用又把巴达维亚那边的话一传,皇帝自然想到了几年前织工叫歇的事。

  不得不把刘钰、刑政府尚书、户政府尚书等几个人全都召见到身边。

  李淦并没有单独召见刘钰询问这件事,也没有上来就问类似的事如果发生在大顺该怎么解决。

  待人都来了后,转而询问刑政府尚书,如果巴达维亚的事发生在大顺,该怎么判刑、依何等罪?

  刘钰跟睡着了一般在那杵着,皇帝不问,他也不说话。或者,他根本没把这件事当个事。

  皇帝问刑政府尚书,刑政府尚书便从专业角度先谈道:“陛下,臣以为,此事之首罪,当在糖厂承包者。”

  “若在本朝,瞒报人头、拒缴丁税、数额较大,按例当杖八十,追缴欠额。”

  “但此事……若真这么办,臣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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